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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放大学章程

 

序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放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前身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大学,成立于19835月,20201129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复同意,更名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放大学。学校是兵团举办,以服务兵团全民终身教育为使命的新型高校,同时是国家开放大学兵团分部、国家老年大学兵团分部。办学40多年来,学校累计培养学历教育人才20余万人,非学历教育人才30余万人次,为兵团普及高等教育、提升全民素质作出了重要贡献。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推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举办的新型高校,接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领导,业务接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和国家开放大学的指导和管理,承担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市开放大学、直属学院、直属学习中心的教学业务指导,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实行兵团统筹、分级办学的运行机制。

第二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促进终身学习为使命、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互联网+”为特征,主要发展本、专科层次高等学历教育,适度发展职业教育,探索发展研究生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开展社区教育、老年教育、社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是多种办学类型协调发展的新型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建设体现时代特征、兵团特色的高水平新型高校,成为兵团终身教育的主要平台、在线教育的主要平台和灵活教育的平台、对外合作的平台,成为服务兵团全民终身学习的重要力量和技能社会的有力支撑。

第四条 学校秉持“为了一切学习者、一切为了学习者”的办学理念,实施教育数字化战略,推动教学、管理、服务信息化,实现“ 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满足学习者多样化、个性化、终身化的学习需求,提高学习者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五条 学校开放教育专科、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实行注册入学、宽进严出、完全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学校其他类型教育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等建立稳定的合作办学关系,联合培养学生、联合授予学位,利用社会优质资源,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应性,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加强与“一带一路”周边国家的教育交流与合作,探索国际化办学。

第六条 学校适应教育现代化要求,逐步构建以社区教育为国民学习新渠道、老年教育为教育领域新亮点、社会培训为开放教育新品牌的教育新格局,探索开放大学、社区大学、老年大学“三校合一”。

第七条 学校依法享有自主办学和开展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一)自主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对外合作与交流。

(三)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调整招生专业,依法制定招生方案。

(四)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应权限,设置内部机构、任免机构负责人、确定岗位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确定绩效工资水平,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工作等。

(六)自主管理、使用和经营学校资产和经费。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八条 学校名称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放大学,简称“兵团开放大学”;英文名称为The Open University of Bingtuan

学校网址为:https://www.btou.cn/

学校法定住所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二道湾一巷100号,邮政编码:830001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放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十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大事项。

(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弘扬兵团精神和胡杨精神、老兵精神,加强国防教育,积极构建具有兵团特色和开放教育特点的校园文化,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会”)经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和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按照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确定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主持学校行政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项目。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为党委决策提供依据。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新疆和兵团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建设体现时代特征、兵团特色的新型高校。

(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依据《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确定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召开,主要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组织落实党委的有关决议。

第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根据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放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受学校委托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上,统筹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责。

学术委员会由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共同组成。相关名单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资格审查后,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党委会审定。主任、副主任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增补委员由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经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有:

(一)审核学科、专业、科研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核教学、科研项目的申报,成果的评价标准、考核以及奖励;

(三)审核职称申报者的学术成果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学术争议并进行调查,向学校党委提出处理建议;

(五)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七条 学校内设机构按职能分为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教学辅助机构三类,分别设置。

学校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根据职能需要在限额内设置党政管理机构。

学校综合考虑办学类型、人才培养层次、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等因素设置若干学院作为教学科研机构,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设置教学辅助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尊重并保障教职员工和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管理。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年度《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方案》。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咨询议事与民主协商组织,由学校部分校领导、师市分校校长和学校内部部分部门负责人组成,按照其章程履行职责,对学校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咨询意见、建议,实行主任负责制和校务委员会会议制度,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学校尊重和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共青团组织、学生会是学生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重要组织,学校重视发挥他们在学校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第三章 内设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施校、院两级管理。根据教育性质的不同设置若干学院承担具体的教学科研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院作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设置学院内部机构,决定其内部人员的工作任务与考核管理,负责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积极筹措教学经费和其他资金。

(四)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的行政第一责任人,在学校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活动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定期向学校党委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师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教学需要,开展科学研究和创作,并依法保障师生开展科学研究和创作的自由。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师生加强学科专业建设研究,不断提升学科专业建设水平;着力推进师生加强远程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社区教育、老年教育、数字教育等全民终身教育领域研究;积极推动科研成果的实践转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利用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新技术,依托国家开放大学教学平台,构建纵向贯通、横向融通的学习网络,支撑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促进教育数字化、智能化、终身化、融合化。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设完善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在线教育平台,依托平台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促进兵团终身教育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开展学分银行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落实学分认定体系和标准,开展学分互认试点,实现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有机衔接。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教职员工享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岗位分类、人才选聘、培养培训、考核评价、薪酬激励、流动退出等人事管理制度体系。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利。

第三十一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承担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的时代重任,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技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为教师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关注青年教师成长和发展,为其提供和创造良好的制度文化环境和学术氛围;规范教师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各类学历和非学历进修培训。学校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学校依法完善教职员工工作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办学实际,努力改善教职员工工作、生活条件。

第三十五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外聘教师、返聘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学生与校友

第三十六条 学校高度重视对学生的服务及其权益的维护,不断拓展服务渠道和建立健全服务体制机制。

第三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以接受学历教育为主)和接受学校专项学习、培训的受教育者(以接受非学历教育和终身学习支持服务为主)。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在学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1.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学校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3.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社团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4.在思想品德、学习成果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习任务后获得相应的学习成果证书或证明。

5.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贷款。

6.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7.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8.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生在学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2.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习任务,坚守学业诚信。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接受过教育或培训,并已完成相应学习的学生。学校关心、支持校友发展,鼓励校友发挥在办学治校中的咨询议事和监督作用,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珍惜校友对母校的回馈行为。学校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为校友的继续教育和事业发展提供便利和条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办学体系

第四十条 兵团各师市举办的开放大学,是学校在各师市的分校,是实现学校办学目标的重要支撑。学校构建以兵团开放大学、师市开放大学为主体,团场和行业企业学习中心为补充的覆盖兵团、布局科学、运行高效的一体化办学体系。学校通过校务委员会组织各分校参与改革发展建设工作,推进兵团开放大学事业共同体建设。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承担引领全兵团开放大学系统发展任务,统筹发展规划、教育教学管理,制定和落实专业、课程和人才培养方案,负责教育教学过程监督,保障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十二条 各师市开放大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行政上接受所在师市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教学业务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主要职责是承担开放教育办学业务,服务师市全民终身学习和技能社会建设,开展社区教育、老年教育和社会培训。学校加强与各师市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共同促进兵团开放大学办学体系的建设与发展。

第七章 经费与保障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为公益二类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办学经费以多渠道筹措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推动兵团探索建立社区教育、老年教育、兵团终身教育平台、学分银行等投入机制。

第四十四条 学校财务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运行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科学编制预算,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加强经费使用的内控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四十五条 学校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处置和对外投资的管理制度,防范资产损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享有对职务行为形成的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处置。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四十七条 校训、校歌、校徽、校旗和校庆日

学校校训为:有教无类,勤学笃行。

学校校歌为:《国家开放大学校歌》。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为圆形,内圈为“OU”艺术造型和建校时间1983,艺术造型融合了升起的红日、飞翔的鹏鸟、层叠的书页、连接的数码矩阵纽带、闪耀的五星等形象,展现了学校“互联网+教育”的特征。外圈环绕“兵团开放大学”和“THE OPEN UNIVERSITY OF BINGTUAN ”字样(图1)。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图2)。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旗面为国旗红标准色,校旗旗面中间印有学校徽志和中英文校名(图3)。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929日。

(图1                     (图2                  (图3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学校其他管理制度与实施办法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正动议,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章程内容与兵团及兵团教育局的政策或决定发生冲突;

(四)学校管理体制、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由学校校长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兵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核准后,自学校发布之日起实施。

(备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放大学章程》已于2025430日经兵团教育局发文核准,核准号为:兵团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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